不到一个月!国家标准委决定提前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国标主要条款

本文作者:安擎科技董事长兼CEO 刘莹博士

 

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2月1日消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1月30日印发通知,要求提前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国家标准主要条款:为有效支撑《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实施,经研究,决定将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国家标准主要条款实施日期由2024年6月1日提前至2024年1月1日。

 
根据通知,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国家标准提前至2024年1月1日实施的内容包括:
 
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4.1电子围栏、4.3应急处置、4.4结构强度、4.5机体结构、4.6整机跌落、4.7动力能源系统、4.9防差错、4.10感知和避让、4.12电磁兼容性、4.13抗风性、4.14噪声、4.15灯光、4.16标识、4.17使用说明书、5.1电子围栏、5.3应急处置、5.4结构强度、5.5机体结构、5.6整机跌落、5.7动力能源系统、5.9防差错安全试验、5.10感知和避让、5.12电磁兼容性、5.13抗风性、5.14噪声试验、5.15灯光、5.16标识、5.17使用说明书、6标准的实施。
 
而以下内容仍然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4.2远程识别、4.8可控性、4.11数据链保护、5.2远程识别、5.8可控性、5.11数据链保护、附录A(规范性)远程识别。
 
据通航圈了解,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国家标准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的配套支撑标准,但先于条例发布,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机,提出了电子围栏、远程识别、应急处置、结构强度、机体结构、整机跌落、动力能源系统、可控性、防差错、感知和避让、数据链保护、电磁兼容性、抗风性、噪声、灯光、标识、使用说明书等17个方面的强制性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配套支撑标准来了!我国民用无人机领域首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发布)。
 
目前该标准全文已可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上免费下载全文:
来源:国家标准委网站。通航圈综合编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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