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适航司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要求(征求意见稿)》

 

本文作者:安擎科技首席产品官 石砳先生

 

安擎科技从民航局官方网站看到,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民航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指南》,2023年1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要求(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210

 

 
 

 

一、标准基本信息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物空中交通服务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牵头起草,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民航法规与标准化研究所负责组织标准的编制、审查等工作。

标准规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的分类分级规则和服务提供要求。标准适用于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相关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维,以及服务提供方的分类分级管理。

二、标准制定背景

当前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运行生态系统,具有机型多样(微、轻、小、中、大),应用场景广泛(超低空、低空、高空、超高空),以及参与方众多(监管方、服务方、运行方、保障方、其他方)等特点。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服务的主要职责是为民用无人机运行提供差异化的无人机空中交通服务。为推动引导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实现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空域数据共享,一方面,亟需明确无人机空中交通服务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类型,给出空中交通服务安全、质量的标准;另一方面,需要基于运行风险,研究面向运行场景,确保提供不同的空中交通服务,具有统一的标准。

本标准旨在明确无人机空中交通服务的类型,提供一个统一的空中交通服务性能标准,确保服务的连续性、完整性、安全性、可获得性,有效解决无人机空中交通服务提供方(USP)与运行人、USP和USP、USP和监管方中空中交通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低、全球互操性弱的问题,满足不同用户的飞行需求,促进无人机产业的快速发展。

三、主要试验验证和技术论证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遵循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的原则,采用调研、专家咨询等方式开展工作,充分调研国内外无人机交通服务提供方和各类用户的需求,通过对目前无人机空管服务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的总结、归纳和提炼,并经过与民航局空管办、以及空管行业相关方的多次讨论和深入研究。

四、预期的社会效益

本标准将有效衔接局方指导意见“应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同运行类型提供与其运行风险相匹配的空中交通服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标准的实施将有力推进无人机空管体系建设和产业发展。

五、重要提示

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3210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邮箱:mhbzh@mail.castc.org.cn,并注明邮件标题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反馈表可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下载:http://www.caac.gov.cn/HDJL/YJZJ/202301/t20230119_216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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